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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与中国合同法

引用
@@ 自1999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施行,其中第94条1-4项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几种法定事由.有人认为:"第4项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明确的根本违约规则;而另3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经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法定解除条件,应当都具有根本违约规则的精神内涵."①这种认识是否正确,中国究竟有无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制度与中国合同法的关系如何,正是本文欲待揭示的话题.

根本违约制度、中国、合同目、合同法、人民共和国、预期违约、精神内涵、解除条件、解除合同、规则、法定事由、法的关系、迟延履行、不可抗力、债权人、当事人、债务

D92;D99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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