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洗稿法律规制研究
建立于传统著作权保护环境中的网络自治模式、司法诉讼模式和专项整治模式,难以完全适用于智能著作权保护工作,致使智能洗稿法律规制陷入窘境.因此,规制智能洗稿必须充分考虑智能传媒产业发展、智能延伸人类创作能力等因素,转变智能洗稿法律规制原则,将基于政府主导的规制转变为基于行业主导的规制,将以静态利益平衡为导向的规制转变为以动态利益平衡为导向的规制,将着眼于传播流程的规制转变为“软件开发-作品生成-传播”全流程并重的规制.在该原则指导下构建“互动循环”规制制度,通过多主体协商为规制提供制度基础,通过创新智能著作权保护监管体系和优化庭审机制为规制提供重要保障,维护权利人利益,促进智能传播产业健康发展.
智能洗稿、法律规制、智能洗稿软件、智能著作权保护
G206(信息与传播理论)
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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