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411.2001.02.017
蒙古国修改宪法的原因及结局分析
蒙古国自1989年底开始受苏联东欧剧变的影响,颁布实施1990年的过渡性宪法。实行多党制、两院制的议会制。即第四部宪法。在此基础上经一年多的酝酿之后于1992年1月13日颁布了现行宪法。新宪法颁布实施近8年之后,于1999年12月24日由在议会中拥有席位的三党修改宪法。蒙古国通过本次修宪削弱了总统、宪法法院甚至议会少数党委员们的权力,扩大和加强议会多数党及其领导的权力,其结局是权力大集中。
修宪、国家大呼拉尔、权力集中
D911.311(法学各部门)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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