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64/j.cnki.22-1062/c.2024.04.017
论数据财产的保护模式与权利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并列作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对象,是立法对数据财产属性的肯定.学界对数据财产的保护还未形成共识性的解决方案,典型的保护模式有:通过双方约定来规范相关数据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法保护模式;将符合条件的数据作为汇编作品、邻接权客体与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保护数据主体财产性权益和竞争利益的竞争法保护模式.但以上几种模式都无法为数据财产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无论是从财产理论发展,还是我国立法的倾向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数据权益的保护需求,确立数据财产权都是对数据财产保护和利用的最优选择.数据财产权具有传统财产权对世性、支配性、排他性以及无形财产特有的非独占性,基于此,对数据财产权的设置应当淡化数据财产权人对数据的"占有",而将访问、复制、经营、处分作为其权利内容.
数据、数据财产、数据权益、数据财产权
D923;D922.16(中国法律)
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2021QGRW024
202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