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64/j.cnki.22-1062/c.2019.05.009
数据确权的范式嬗变、概念选择与归属主体
从数据权、数据权利到数据产权,数据确权正经历权利范式、权利—权力范式和私权—经济范式的嬗变.在私权—经济范式下,遵循实质主义进路,选择数据产权作为元概念,不仅能够兼顾数据安全所需要的正义和数字经济所需要的效率,而且还能统摄数据确权的人格权路径和财产权路径.数据产权制度以数据财产利益为中心,还应纳入数据人格要素之上的财产利益,但应将数据荷载的人身利益归入人格权范畴.数据产权的主体是数据生成者,其分为数据产生者(用户)和数据生产者(企业)两类,用户是人类干预产生数据的归属主体,而企业则是机器生产数据的归属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政府等主体在不同的情景下可以成为用户或企业.数据产权初始配置的最优路径在于,针对用户控制数据的需求设立数据控制权,针对企业经营数据的需求设立数据经营权.
数据确权、数据权利、数据产权、范式嬗变
D923.2(中国法律)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YBA419;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18SFB2038
2019-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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