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36/j.cnki.1008-3758.2023.05.012
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对价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的学理框架有助于界定用户无需付款的网络服务合同中用户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的对价并非用户提供其个人信息,而是用户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其个人信息.解释论层面,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构成提供网络服务的对价(对待给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性并不体现为牵连性,而是体现为条件上的联系或原因上的联系.功能论层面,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作为对价涉及认定用户的同意是否自愿作出,进而影响同意的效力."捆绑授权"情形下用户作出的同意无效,欺诈或误导情形下同意的效力须借助"跷跷板理论"进行场景化认定.
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对价化、告知同意、任意撤回权、捆绑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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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资助项目
2023-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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