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36/j.cnki.1008-3758.2023.04.013
合同解除后的返还清算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后半段分别规定了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请求权.作为原权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是返还清算关系中独有的返还请求权,"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则系"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救济权.基于"恢复原状"之规定,返还清算债务人负有以返还原物(价款)及其孳息(利息)为内容的恢复原状义务.基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规定,返还清算债务人须根据违反恢复原状义务的不同场景,承担不同责任形态的广义的继续履行责任.基于"赔偿损失"之规定,在恢复原状义务陷于履行不能时,返还清算债务人须承担价值偿还责任.
合同解除、"原权/救济权"之二分法、恢复原状义务、价值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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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23-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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