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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936/j.cnki.1008-3758.2023.04.012

国家监护人的理论构造与制度因应

引用
监护制度虽主要被规定于民事法律规范中,但其并不具有先天的私法属性,民政部门也非以民事主体身份履行国家监护职责.国家监护人仍是以公法身份、为履行公法职责而涉足监护领域,并与被监护人、第三人之间形成具有公法意涵的法律关系.为解决国家监护人因法律制度缺失而长期实效不彰的制度困境,需要立足于国家监护人的公法法律地位,并考量其与被监护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态,构建具有实操性的国家监护人法律制度.在制度框架方面,需要涵盖以行政委托理论为基础的责任履行机制,以及沿循行政公益诉讼进路的履责监督机制.

国家监护人、生存照顾义务、法律关系

25

D912.1(法学各部门)

2023-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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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3758

21-1413/G4

25

20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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