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36/j.cnki.1008-3758.2015.02.013
新《环境保护法》中生态破坏责任归责原则的困境及出路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但《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或是过错责任原则,抑或二者并列适用,学界存有争议;而司法实践由于欠缺明确的依据,也陷入案情相似但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困境.生态破坏具有“危险性”,符合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依据,应按《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7条规定,在足够有效的立法层次上制定环境侵权特别法,明确规定生态破坏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生态破坏责任、严格责任、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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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0.1(中国法律)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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