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立创业型大学的法人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基于公立创业型大学与州政府关系演变的视角
在美国根据社团人数的多寡,将社团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并以此为依据将公立大学的法人地位分为:政府机构、公共信托机构和宪法上自治的大学.但对于美国公立创业型大学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通过梳理美国公立创业型大学与州政府关系的演进,得出美国公立创业型大学属于宪法上自治的大学.对于我国公立创业型大学,一方面应明确其行政法人地位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另一方面,政府应对我国公立创业型大学实行放权管理,促进我国公立创业型大学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美国、公立创业型大学、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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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8.1(高等教育)
辽宁教育研究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JG13EB09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3YJA880064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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