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待履行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分
待履行合同本身具有经济价值,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分问题既决定着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也对破产程序外部的合同相对方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破产法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构建了待履行合同解除、承担和转让的特殊规则,体现了破产法实用主义特点和破产财产这一核心概念的本质.我国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处分制度存在监督不力、缺乏解除权行使标准之不足,应当确立商业判断规则、合同整体承担原则并且规定除外条款.
待履行合同、破产财产、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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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19.9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BFX116;教育部规划基金资助项目11YJA820056
2013-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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