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危险犯立法趋势研究
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的危害行为.与我国传统危险犯造成现实的、客观的危险不同,新危害行为仅造成潜在的危险,潜在的危险一旦转化为现实则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此,我国现有危险犯立法无法应对.为加强社会控制、降低诉讼成本,我国立法应设立新的危险犯类型,只要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就既遂,尽管犯罪既遂时,危害行为仅造成侵害的潜在危险.新危险犯是独立的危险犯类型.
风险社会、危险犯、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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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2(刑法)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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