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之文本形态的反思与理论建构
对文本的真实性的追问一般是评价法学研究文本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唯一标准,这种观念建立在对文本形态单一性的判断前提之上,造成了认识上的误区.在文学作品、拟制案件以及真实案件三种作为法学分析文本的文本形态中,对真实性追问并非对每一种文本形态都是有效或者恰当的.三种文本形态彼此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有其独特的法学目的、自我认识及任务、意义,并在各自的系统里运转并发挥作用.
文本、真实性、文本形态、法律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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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9(法的理论(法学))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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