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立行为的可罚性探究——以P2P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评价为中心
网络服务商可以分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网络连接提供服务商和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应对其提供的内容负责.网络连接提供服务商不应承担帮助犯的责任,由此出发,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疑问.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的行为通常属于中立行为的帮助,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不宜作为帮助犯处罚;为P2P提供软件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的行为通常属于正常的业务行为,不宜认为行为本身的危险达到了值得作为帮助犯加以处罚的程度,宜否定帮助行为的存在,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网络服务商、P2P服务、中立行为、帮助犯
11
DF639(刑法)
2009-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58-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