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620.2004.05.011
《档案法》中档案法律定义之缺陷及其修改
档案法律定义所规定的国家管理档案范围,仅限定为"国有档案",而将大量的"非国有档案"拒之法外,有悖于依法治档宗旨.将"非国有档案"立法,纳入档案法律定义之中,这是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入世"的需要,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需要,同时也是构建档案事业依法治档保障工程的必由之路.
《档案法》、定义、缺陷、修改
G27;D9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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