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1620.1998.02.003
从《大清律例》看清代文书工作制度
@@ 《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制定从1644年顺治元年入关开始,到乾隆五年(1740年)颁布为止,前后经历了近100年的时间.《大清律例》共有律文436条,例1766条.律例合用是我国封建法典的一大特点.律,即律文,我国历代法典均称律,是统治阶级定罪科刑的尺度;例,即条例,是我国唐代以后,作为判案依据的判例、事例、成案,凡律文不能尽者,可援例断案.清沿明制,律例并用,体式上也是名例律后,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清代为了保证文书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大清律例》中专门制定了有关条文,使文书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疏理《大清律例》中有关文书工作的条文,对于我们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更好地了解清代的文书工作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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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0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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