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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档案的条款摘编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目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法、记录档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保护范围、自治区、专门机构、国务院、县级、设置、管理、标志、备案

G27(档案学、档案事业)

2008-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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