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创意思维三元论看中美商业类型电影的叙事惯例——以2012年前后的中美电影为例
对类型电影来说,"技术"、"叙事"、"肖像"和"明星"是认识类型的四个基本要素,(1)但相比可视、直观的技术、肖像和明星,叙事是更为内隐地作用于受众内心的类型载体,是最强大的负载特定类型需求、代码和惯例的标识.其中,"创意"虽非叙事的核心要素,但确为影片艺术生命力之基础,它甚至决定着主题、话语、内容、对象、时空及表达方式选择等诸多叙事动能.尽管深敛内隐的创意思维难以生成可以辨识、认知和可归纳的体系,但它总有一个思考的路径或外化的过程,在其结果显现后就能对这一过程进行较为清晰的总结和言说.因此,众多的艺术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从各自的领域出发对创意思维的本原进行探究,其中,罗伯特·J·斯滕伯格的"智力三元论"对电影叙事创意思维的探索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
2013-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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