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2910.2024.03.020
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立法检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于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修改充分贯彻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败方略,加大惩治单位受贿罪的力度,注重单位行贿罪的刑期均衡,并进一步完善了行贿犯罪规制体系.但对其进行立法检视,不难发现在修法中也存在一些非理性之处将会导致司法适用上的困惑,具体表现为财产刑的误用或缺失、刑罚适用的僵化以及罪与罪之间惩治力度不协调等问题.在应对路径上,可以通过取消对国有非企业单位的罚金刑配置,调整行贿犯罪"必并科"财产刑的立法模式,协调行贿罪与特定关联犯罪的刑罚配置,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增设没收财产刑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
贿赂犯罪、立法检视、刑罚配置、《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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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中国法律)
2024-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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