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93X.2018.03.042
论代替考试罪中的共同犯罪
被替考生和代替考试者属于对向犯,原则上被替考生和代替考试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在被替考生缺席的特殊情形时不成立对向犯.第三人为代替考试罪的实行行为提供帮助的,成立代替考试罪的共同犯罪.根据代替考试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各自分工不同,可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与胁从犯四种类型.根据共同犯罪者在代替考试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代替考试罪中的共同犯罪人可以分别确定为主从犯.
代替考试罪、对向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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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8-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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