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136.2005.04.012
论农民工的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适当生活水准权是国际人权公约确立的基本人权.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制条件下,农民工作为夹在城镇和农村间的边缘人,他们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情况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我们要认真分析农民工特点,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方式,充分发挥社区社会保障的作用,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相关法制,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保障(保险)基金上的监督机制,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适当生活水准权.
国际法、农民工、适当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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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78(经济法、财政法)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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