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862.2015.04.016
公共性视野下的古城保护
古城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公共性.古城保护理应在政府主导下,形成古城保护各行为主体的合作治理模式,关照各方利益.我国古城保护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形成了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构建了古城保护的基本制度,但古城保护对古城公共性的考虑不足.在公共性缺失背景下,被动保护和建设性破坏并存,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强逻辑主导着古城保护进程,公众参与缺失.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须在公共性指引下,协调古城保护和发展,合理定位古城价值和古城保护目标,并最终落实到古城保护规划的完善、古城保护博弈平台的搭建及古城保护机制的构建上.
公共性、古城、历史文化遗产、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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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99(城市与市政经济)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青年团队项目“基于科学发展观的城市发展转型研究”IFYT1225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8-1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