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87/j.cnki.jccee.2022(2).16
刑事司法与社会民意的融合
国内民意中正义的报应刑罚观与日本民意中功利的预防刑罚观的差别,是导致中日间对"江歌案"和"药家鑫案"的不同判决结果的主要原因;在考虑民意时要区分民意的实质与民意的表现形式,民意的实质才是真正的民意,民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可以被误导和煽动的;民意具有历史性与相对性的特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意均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刑事司法应当体现民意的实质,无论是我国司法机关对"药家鑫案"的判决还是日本司法机关对"江歌案"的判决均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
司法与民意、江歌案、药家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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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2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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