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87/j.cnki.jccee.2021(6).10
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赔偿金范围
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其对业已受到破坏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大多具化为请求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公益赔偿金.然而,全国范围内对公益赔偿金的范围尚不全面,公益赔偿的具体数额也没有统一的、可以认定的标准,使得案件判决对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预期与实际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产生了明显的差异.文章通过考察国外关于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相关制度、方法,结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赔偿金范围的具体情况,借鉴其成熟经验,探索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中公益赔偿金范围制度的完善措施,实现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实质性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公益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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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中国法律)
2022-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