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87/j.cnki.jccee.2020(5).8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兼论《民法典(草案)》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应解释为,债务人未获通知,不影响债权让与人和债权受让人的债权转让的成立,债权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债权,没有收到通知的债务人可主张对其不发生效力,以对抗债权受让人.债务人通过其他途径知悉债权转让,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人仍然享有抗辩权,但若债务人主动向受让人给付,应承认其效力.除让与通知主体,此效果实际上与日本民法典的让与通知对抗主义法律效果基本一致,"对抗"更能明确说明债权让与中债权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的法律关系.
债权让与、债权归属、主动履行、让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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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2021-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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