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8.012
我国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述与对质规则弊端及克服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往往一同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官通常会传唤共同被告人一同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但是,一同进行陈述或者对质时,共同被告人很可能利用这次短暂的“交流机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沟通”,并存在不据实陈述之虞。为解决这一审判程序上的瑕疵,法官应当个别讯问;对于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应当在法庭调查质证环节中进行,并对质证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来避免弊端的出现。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共同被告人、个别讯问、对质
D925.2(中国法律)
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现状及其治理法治化研究”2015YBFX099
2016-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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