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3769/j.cnki.cn50-1011/d.2015.06.005

德国、澳大利亚、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较

引用
现代法学研究生教育起源于西方国家.德国、澳大利亚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也是我国法学研究生的主要留学目的地国.德国、澳大利亚具有很高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坚持依法办学、自主办学和民主办学,实行灵活和弹性的学位和学制,注重科研和实务,各方共同控制教育质量.中国可以从德国、澳大利亚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得到有益启示,推进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的法治化、自主化和民主化,实现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差异性和灵活性,切实提高法学研究生教育质量.

法学研究生教育、教育治理能力、中国、德国、澳大利亚

DF523(民法)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重点课题2013Y08A03-005

2015-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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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111

50-1011/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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