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转移权客体范围和实现方式的反思与修正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转移权,该权被赋予促进个人信息流通、打破数据平台垄断的期待.然而,作为新兴权利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在实践中面临着客体范围模糊、操作性不强等主要问题,这导致个人信息转移权落地困难.在剖析困境成因、比较域外立法经验和反思实践成效的基础上,建议将直接数据和部分观察数据纳入个人信息转移权客体范畴,确定差异化数据传输要求,以期实现个人信息转移权的多重效能.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转移权、客体范围、差异化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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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广西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专项课题;南宁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改革项目
2023-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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