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个人信息精神损害赔偿之检视与制度建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前45 例已决样本分析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首次予以立法规定,并专节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原则,确立了更为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未置可否而引发学界的审视与思考.以检索到 20182021 年侵犯敏感个人信息的 45 例已决样本为分析对象,发现司法实践中优先采取《民法典》私密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路径,并导致敏感个人信息的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率低、赔偿标准适用及赔偿金额确定随意等问题.这反映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隐私权保护路径的竞合与冲突,敏感个人信息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缺位,设定损害后果须"严重"的赔偿门槛较高以及赔偿金额的自由裁量权失范等困境.对敏感个人信息受侵的案件,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路径,应设定敏感个人信息精神损害条款,将精神损害赔偿损害门槛从"严重"降为"一般",并通过司法解释设置赔偿数额区间和引入新的衡量因素以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敏感个人信息、精神损害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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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陕西省文化与旅游厅基金项目SWHHLYKT202027
2023-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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