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268.2020.03.008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政府监管困境与应对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逐渐深度融合,创新出诸如共享模式、平台模式等多种互联网商业模式.这些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所具有的差异化竞争、错位竞争、动态竞争和补贴竞争的特性,在刺激消费市场、提高竞争力的同时也带来了竞争秩序混乱、市场隐患增多等问题.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竞争规范还在孕育的背景下,亟需发挥政府监管优势,加强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两面性问题进行治理.然而,我国现有的"偏重防控"或"偏重促进"的监管理念、政府单一主体的监管模式、"地毯式"人力排查的既有监管手段,在应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时却存在重重困境.鉴于此,政府应当以监管优化为路径,坚持"防控与促进"并举的监管理念,实现多主体合作的监管模式,并引入智能化的监管手段,从而实现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府监管、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竞争特性、制度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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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9(信息产业经济(总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竞争法保障;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0-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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