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268.2019.02.00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网络物品的司法认定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中的宣扬是指以非否定的评价对恐怖主义内容予以不合理的展示,只有当涉及恐怖主义的内容通常会对阅读者产生刑法所禁止的负面影响,才属于宣扬恐怖主义物品.宣扬恐怖主义物品包含传统物品与网络物品两种形式,在定量模式的运用上,应当秉持传统物品与网络物品危害性区分的原则.对于网络物品,存在着因软件原因而使软件用户被动获取的可能,当软件用户被动获取的系完全独立的网络物品时,则负有删除所获取网络物品的义务,不履行删除义务的属于持有.基于正当目的而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人非法持有后又实施宣扬行为的,如持有行为与宣扬行为所指向的物品具有同一性,宜以包括一罪处断.
宣扬恐怖主义网络物品、删除义务、正当目的、包括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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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文化安全的刑法保护研究16BFX062
2019-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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