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268.2018.01.008
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而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对该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制.因此,在互联网领域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方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此外,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理论在互联网领域具有相当的可行性,不仅能够有效契合互联网市场特性,还能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从而显著改善对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效果.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时,需要明确立法模式,准确设立“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标准,适当减轻交易相对人的举证责任,科学设置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依赖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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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规制的实证研究14SFB20035;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书的实证研究CLS2015 D100;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规制法律问题研究CLS2016 C31;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实证研究——以各省市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意见为样本CYB17084
2018-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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