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268.2014.03.006
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互联网调整基准法》的基本内容及对我国互联网管理立法的启示
介绍和分析了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互联网调整基准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机制。在互联网管理立法中,我国应当对互联网的管理采取适度原则,尊重互联网建立和发展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律,注重保障公民和法人使用互联网和获取互联网信息的自由;应当明确国家负有鼓励发展和使用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义务,并承担保障所有使用者平等获得互联网服务的义务。对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按照行为实施时主体所在的地点和时间来确定,并采用地域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同时,域名登记机关可以涂销违反本国立法或者他国公共秩序的域名,或者由管理员用于从事本国立法所禁止活动的域名。
《示范互联网调整基准法》、示范互联网法、互联网管理立法
DF971(国际法)
中国法学会项目大数据时代中的“大数据”法律保护体系研究CLS2013Y31-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
2014-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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