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268.2009.02.005
"信息"与知识产权对象
"信息"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不应是信息论意义上的信息,而应是控制论意义上的信息,即具有"同型结构+意义"双重结构.这有其法学上的规范意义.具备"源于人、有价值、法定性"条件的信息即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
信息、信息论、控制论、知识产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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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4-28
10.3969/j.issn.1673-8268.2009.02.005
信息、信息论、控制论、知识产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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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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