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268.2005.01.031
保理制度的法律性质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近些年来,保理业务日显重要.分析了保理制度的民法基础,辨明了保理的概念,提出我国的保理契约应是无追索权的、预付的、公开的契约,保理契约的实质是以债权的让与为核心,并予以保理人该债权的担保权利,同时设立应收账款的让与的登记制度,以促进我国保理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保理、保理契约、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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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民法)
2005-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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