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房地产转让税款纠纷案的评析
@@ ”案情简介”重庆某工具厂(以下简称工具厂)是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2000年8月,工具厂决定以自己厂区内的土地及厂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与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重庆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进行联合集资建房,并签订了《联合集资建房合同》.合同约定:工具厂以现有厂区所有土地约13亩以及地上建筑物与构筑物和物业公司、建筑公司联合集资建房,分配方式为工具厂在该联合开发项目完成后分得门市800平方米,住宅6000平方米.同时约定:工具厂所分得的门市及住宅由物业公司、建筑公司按门市面积每平方米7000元、住宅每平方米1400元的单价购回,总计1400万元.2001年9月,因税费问题,工具厂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联合集资建房补充协议》,对原《联合集资建房合同》总交易价款进行了部分变更:”总净值由1400万元调整为1200万元.由乙方包干负责承担所分得的房屋折价为1200万元的税费及土地出让金.”协议签订后,工具厂依约交付了土地及房屋,上述两家公司也依约支付了1200万元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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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TP3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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