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8425(s).2019.10.014

关联案件中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范围的解释 ——数个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判断标准

引用
犯罪人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内容,涉及他人犯罪信息,是否属于检举他人犯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困惑与问题.具体表现在犯罪人供述内容涉及他人犯罪信息,在何种情况下应认定为检举他人犯罪,在何种情况下认定为是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的范围.对于该问题,应当以他人的犯罪构成事实与本人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关联性进行判断.在此标准下,除了共同犯罪以外,犯罪人因实施了对合型犯罪、连累型犯罪、牵连型犯罪、持有型犯罪到案后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与他人犯罪构成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的,可以评价为自首或坦白,但不能认定为检举他人犯罪.

如实供述、检举信息、犯罪构成事实、直接关联

33

D914(法学各部门)

2019-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19-12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8425

50-1205/T

33

2019,33(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