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19.07.013
美、德辩诉交易中自愿性的审查及启示
越来越多的国家出于对诉讼经济的追求,逐渐接受了以合意为基础的辩诉交易制度.自愿性是辩诉交易制度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时也因其具有强迫的内在本质而成为招致批评最多的问题.我国于2016年11月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该制度的特点在于协商,前提则在于协商的自愿性.美国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发源地,而德国是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本土化移植的代表性国家,与我国相比,其制度构建更为完善.二者在审查辩诉交易中自愿性时所考量的因素,虽然因制度不同而各有侧重,但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协商自愿性的审查仍有启发意义.
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协商、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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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2019-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