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19.04.01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检察监督——基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视角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检察监督具有合宪性和正当性,但现有监督效果还有待加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作为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察监督效果的制度创新,其理论正当性源于检察权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制衡,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独特优势、实践探索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使其实施具备了充分的可行性.当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在适用原则、案件范围、启动方式方面均存在不明之处,亟待通过确立“依法、适时、适度”介入原则、明晰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采取商请介入与主动介入双启动模式等方式来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以便进一步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监督.
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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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一般青年课题“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法治化研究”CQDX2018A-004;中国法学会一般项目“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理论基础与完善路径研究”CLS2018C49
2019-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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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