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19.03.014
论单位利用员工信用卡恶意透支集资行为的认定——基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将单位纳入犯罪主体,是对信用卡金融犯罪规制对象的合理补充.以单位为主体,利用员工信用卡恶意透支集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单位虽然不是员工信用卡的申领者,但应当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与可预测性原则的前提下将单位纳入“持卡人”的主体要件要素当中;诈骗的定罪数额需要进行危害结果上的整体认定;量刑数额方面应当综合考量单位还款能力以保证刑罚均衡与罪责适应,如此方能适应新形势下刑事司法对单位金融诈骗行为的规制需要.
单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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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2019-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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