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15.03.010
论食品安全领域权利救济的预防性行政诉讼
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或推定的权利救济途径来看,事后救济明显存在不足,预防性行政诉讼尤显必要。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前提是明确其与尊重行政的首次性判断权、风险预防原则以及成熟原则的矛盾与联系问题。在食品安全领域,行政相对人在以下两种情况应该有权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一是食品安全主管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行政机关公布有毒有害食品信息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预防性行政诉讼、食品安全、权利救济
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研究”13CFX028;重庆市委党校校级课题“食品安全侵权救济中的预防性行政诉讼研究”CQDX2014A-004
2015-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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