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s).2013.12.013
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纪律处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高校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更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为教育法律关系,与学生形成的教育合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内部行政关系,不具有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性质,高校开除学生学籍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高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救济途径依法应当为:学生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高等学校、开除学籍、申诉、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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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D915.2(法学各部门)
2014-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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