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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8425.2011.05.014

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之完善

引用
德国与韩国都将财产报告视为间接执行措施,二者的区别在于德国的财产报告属于补充性措施,而韩国则将财产报告制度视为一项独立的执行保障措施.就德国与韩国的立法模式而言,后者更具借鉴价值.首先,间接执行是通过对于被执行人施加心理上的不利益来发挥其震慑作用以实现执行目的的,较之直接执行的强制性而言,间接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着权衡利弊作出选择的自由,因此间接强制更具尊重保护被执行人的价值.其次,将财产报告制度作为一个通常的程序来规定显然更有助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当然,我们在将财产报告视为一项独立执行保障措施的同时,对该措施的具体适用也要保持审慎的态度,避免其滥用导致对被执行人财产隐私的侵犯.因此,必须完善相应的适用条件以及程序保障措施,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确保执行措施损害最小化.

财产报告、间接执行、执行保障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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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2011-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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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4-8425

50-1205/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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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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