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2011.03.013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之正当性——以司法程序的类型为中心
民事诉讼之目的在于公正地解决私权纠纷,而民事程序运行的公正性基础在于形成当事人公平对抗、法官居中裁断的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民事检察监督之正当性基础在于其介入 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利于形成这样的结构.在目前我国的诉讼构造中,封闭的审判权与诉权运行模式无法实现自身的平衡,唯有从外部引入对审判权的制约监督机制,才可能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尤其是对于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案件,往往需要检察监督的介入,才能够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同时,民事检察监督应保持谦抑性,应侧重于涉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民事检察监督、政策实施型程序、纠纷解决型程序、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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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O(中国法律)
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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