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2011.03.004
论知识产权法的公法化特点及其限度
作为保护私权的法律,知识产权法的私法本质毋庸置疑.但作为创设、管理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却又不可避免地带有公法化色彩.知识产权法的公法性特点最初产生于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在其体系化建构的过程中得到强化,又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未来发展的需要.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法的公法化应受知识产权私权本质的限制.
知识产权法、公法、私法、私法公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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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1;D923.4(法学各部门)
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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