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2008.11.034
试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兼评《物权法》第20条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德国,而后被火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它通过对物权人处分权的限制,有效地保全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的实现,同时采相对无效主义,保持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有利于民法公平、效益价值的实现.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立足于其价值内核,以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的功能.
不动产、预告登记、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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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9-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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