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8425.2008.02.030
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法理分析
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法律依据在于学校所承担的委托责任,但该委托责任并非完全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不是等价有偿的,这与学校设立目的的公益性有关.学校作为一种公益性的组织,适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是符合其宗旨的.学校与学生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是符合公益要求的.
监护责任、公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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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08-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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