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4.01.004
碳中和时间表在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法中的规范表达
我国当前的碳中和工作主要在政策道路上推进,相关立法还不完善,特别是缺乏明确的碳中和时间表使得有些地方在推进碳中和工作时出现了"碳冲锋""运动式减碳"现象,既不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碳中和目标实现,也带来了生产生活上的不确定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在"十四五"期间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立法的研究与论证工作.碳中和时间表是管理碳中和工作进程、确保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有效方法,大部分国家的碳中和立法都对其进行了规定.在我国"力争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时间框架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碳中和时间表法律规范,有利于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立法工作进程,更有利于提升碳中和相关立法的指向性和可实施性,稳定社会生产生活预期,提升我国在国际气候合作治理中的话语权.碳中和时间表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立足我国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基本国情,结合国际气候合作治理需要,以科学性与政策性相结合、国际性与国别性相结合、现时性与将来性相结合为设计基准,通过《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目的条款、碳中和时间表专项条款将我国碳中和工作进程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保障当下及将来世代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具言之,《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目的条款中,碳中和时间表内容建议表述为"推动国家碳中和战略决策实现,促进国际气候治理合作".专项条款设置上,一方面应规定具体明确的相对近期碳中和时间表,另一方面就中长期碳中和时间进程应确定特殊时间节点设计阶段性目标,并授权国务院负责阶段性期间内碳中和时间表的"细化"与"调高".
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法、时间表、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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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BFX202
202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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