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35/j.issn.1008-5831.fx.2018.09.008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侵权责任界定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界定不能依赖于委托治理模式、托管运营模式、集中治理模式、分散治理模式等类型表达,应从明确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基础关系展开.以治污设施由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提供为根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基础关系可能为环境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或者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此外,二者间的基础关系也可能为无效合同关系.在环境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下,治污企业若有过错则与排污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下,排污企业若无定作、指示、选任过失,治污企业作为承揽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效合同关系下,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应区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存在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以及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等行为类型,承担或连带或按份或部分连带加部分按份的侵权责任.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最终责任的承担,应依约定或者法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方治理、环境服务合同、承揽合同、无效合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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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D923.7(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环境义务的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13BFX033;司法部重点项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责任界定研究”16SFB1008;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CDJKXB13002
2019-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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