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835/j.issn.1008-5831.2018.02.011
识别与再识别: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立法选择
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个人信息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企业精准营销、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在利用价值.纵观全球,以欧盟为代表的个人信息保护单行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的主流做法.国际社会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上基本形成了以可识别性为核心判定标准的共识;但个人信息界定的动态性和场景性不仅带来了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也使企业在匿名化处理问题上无所适从.充分借鉴国外立法,以加强个人信息权顶层设计为核心,通过事前同意、事中风险评估和事后个案认定机制来弥补个人信息界定的固有缺陷,是提升中国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性的应有之义.
个人信息、再识别、匿名化、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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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3&ZD181
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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